法制網深圳2月18日電 記者 游春亮 通訊員 王倩 李棠棠 深圳市一網絡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員偷兌網絡商城積分,近日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位於福田區的某網絡科技公司,主營業務之一是按網絡客戶需求訂購機票,為了便於業務開展,該公司設立了訂票專用手機,由公司客服組員工按上班順序輪流保管,訂票返回的積分(1個積分價值人民幣1元,可參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網上商城的積分兌換商品活動)亦全部存儲在該手機號碼內,由公司統一管理分配。
  2013年3月23日晚上,輪班值守的工作人員在短暫的用餐之後回到辦公桌,卻發現放在桌上的訂票專用手機不翼而飛,在調用監控攝像查無可疑人員往來之後,加之手機本身價值僅數百元,公司以為僅是一般的小偷小摸,並未做報警處理。但過了幾天,公司員工通過該失竊手機號碼登陸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官網的網上商城查詢活動積分時,卻意外的發現原存儲在該手機號碼上的約18萬餘個積分居然在失竊的次日凌晨全部被人兌換成商品,且貨品的收件人並非本公司員工。至此,該公司方明白,原來此賊的心思並不在區區數百元的手機上,而在手機號碼內的巨額網絡商城積分上,於是立刻報警。警方根據收貨人地址順藤摸瓜,很快將該名“內賊”即被告人黃某某在辦公室抓獲歸案,併在其住處繳獲了大部分已被兌換的商品。
  經查證,黃某某系該網絡科技公司員工,負責機票的出票工作,熟悉公司的機票訂購及積分管理規則。據其供述:案發當日,其趁管理訂票專用手機的同事外出之際,將手機盜走。次日凌晨,其就將上述積分全部兌換成電子或日用商品。共計兌換了27部三星7100手機、10部三星9300手機,一部佳能數碼相機、一部首信老人手機、HTC手機一部、“哆拉A夢”旅游四件套,因為怕被人發現,其在填寫收貨地址時都填上了其姐夫的聯繫電話及地址。其還供述:其在兌換完積分後就很後悔,並想把兌換的商品還給公司,但又不敢去面對。而且其也沒有意識到自己偷兌積分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盜竊罪,觸犯了法律。
  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介紹:黃某某在本案中所兌換的網絡商城商品如果在現實中欲實施一次性盜竊,可能難度較大。但因其認為自己偷兌的是網絡商城積分,而且該種行為在實施時沒有風險,僅需通過手機發送驗證碼再點擊幾下鼠標就能輕鬆將價值十餘萬元的數十部手機攬入懷中,導致其對自己行為的危害後果沒有正確認識。經審查,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最終認定黃某某的盜竊金額為其實際收到網絡商城商品的總價值,共計人民幣15萬餘元,已經達到我市所屬犯罪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標題:深圳一網絡公司“內賊”偷兌網絡商城積分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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